國稅稅務登記證的變更規(guī)定如下: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(fā)生變化的,應當自工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,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。納稅人按照規(guī)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,或者其變更登記的內容與工商登記內容無關的,應當自稅務登記內容實際發(fā)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,或者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布變更之日起30日內,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理稅務登記。變更稅務登記時領取《稅務登記變更表》,如實填寫變更事項、變更登記前后的具體內容,經稅務機關審核后予以變更,需重新制發(fā)放《稅務登記證》的30天內予以制發(fā)。需提交的有關證件:(一)若稅務登記變更內容與工商登記變更內容一致的應提交:(1)變更稅務登記申請書;(2)工商變更登記表及工商執(zhí)照復印件;(3)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決議及有關證明文件;(4)原稅務登記證件;(5)稅務登記需要的其他有關資料。(二)若變更稅務登記內容與工商登記內容無關的應提交:(1)變更稅務登記申請書;(2)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決議及有關證明文件;(3)稅務機關需要的其他有關資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