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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公司法( 2006 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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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 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
第一節(jié) 設 立
第二十三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,應當具備下列條件:
。ㄒ唬┕蓶|符合法定人數;
。ǘ┕蓶|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;
。ㄈ┕蓶|共同制定公司章程;
。ㄋ模┯泄久Q,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;
。ㄎ澹 有公司住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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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|
第二十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:
。ㄒ唬┕久Q和住所;
(二)公司經營范圍;
。ㄈ┕咀再Y本;
(四)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;
。ㄎ澹┕蓶|的出資方式、出資額和 出資時間 ;
。┕镜臋C構及其產生辦法、職權、議事規(guī)則;
。ㄆ撸┕痉ǘù砣;
(八)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(guī)定的其他事項。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、蓋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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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 認繳的 出資額。 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,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 , 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;其中,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 。 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 。法律、行政法規(guī)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(guī)定的,從其規(guī)定 |
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,也可以用實物、 知識產權、 土地使用權 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 作價出資; 但是,法律、行政法規(guī)規(guī)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。
對 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 評估作價,核實財產,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。 法律、行政法規(guī)對評估作價有規(guī)定的,從其規(guī)定。
全體股東的 貨幣出資金額 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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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(guī)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。股東以貨幣出資的,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; 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 ,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(xù)。股東不按照前款規(guī)定繳納出資的, 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,還 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。